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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扫黑除恶】漫说“软暴力”
转自: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于近日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办理实施“软暴力”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。
所谓“软暴力”,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,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、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,或者足以影响、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。
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、财产权利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、扬言传播疾病、揭发隐私、恶意举报、诬告陷害、破坏、霸占财物等;
诬告陷害等
霸占财产
恶意举报
揭发隐私
扰乱正常生活、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、破坏生活设施、设置生活障碍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门阻工,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、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、办公区、经营场所等;
扰乱工作
断水断电
摆放花圈
非法入侵
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,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、聚众哄闹滋扰、拦路闹事等;
聚众闹事
摆场示威
拦路闹事
哄闹滋扰
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“软暴力”手段。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,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,应当认定为“软暴力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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